案由 干部吳某家屬來隊,向該后勤保障單位的管理部門申請并租賃住房一套,交納了押金300元。一年后,吳某家屬回家后,按規定已付清房租和水電費,并及時與管理部門辦理了退還住房的手續。之后,吳某多次向管理部門索要押金,但管理部門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退回押金,不久前,吳某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后勤保障管理部門退回住房押金3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觀點 在基層官兵看來,后勤管理部門“官小權大”,這次卻被一名普通基層干部告上法庭,自然是件稀奇事。后勤管理部門收到軍事法院的傳票后,有關領導找到了吳某所在單位的領導,指責索取押金是無理取鬧,向軍事法院起訴是嚴重影響辦公秩序。然而,吳某所在單位的領導有自己的看法,他們認為后勤管理部門應當檢討一下自己的服務態度,糾正一下自己的官僚主義作風。
聚焦法庭 軍事法院審理認為: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吳某向被告后勤保障單位管理部門租房的行為,已構成租賃合同。被告提供住房給原告使用,原告按照約定使用住房并交納相關費用,雙方各自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訂立合同時,原告向被告交納了300元押金,交納押金是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押金的性質及其返還是本案的關鍵所在。首先,要認識到押金不同于定金,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是對信譽的一種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原告提供押金的目的雖然也是為了使用租賃房提供擔保,但這種擔保只是對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賠償擔保,如果原告損壞了住房設施或者不按照約定交納相關費用,被告有權從押金中予以扣除;對于被告的約束只是在原告履行了各項義務后退房時返還押金,不存在不履行合同導致的雙倍返還問題。其次,要看到押金的所有權自始至終是屬于出具押金一方的。在租賃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原告有違約行為給被告造成了損失,被告可以就這部分押金直接進行補償,會發生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的轉移;如果原告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退還了住房,押金的賠償擔保作用消失,原告作為債權人就有權向被告索取屬于自己的債權,被告有返還義務。
尾聲 調解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的程序,業經軍事法院主持調解,指明了行政管理與尊重當事人民事權利之間的區別和統一,引導雙方從部隊行政管理的管理作用、后勤保障部隊的服務職能作用以及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處在平等地位等不同的角度去認識問題,詮釋原告選擇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力,化解了矛盾,達成了退還押金的調解協議。
這起民事案件雖然以調解的形式結案,但留給廣大官兵特別是各級領導和機關的啟示卻是深遠的。
啟示之一,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民事爭議不是削弱了領導的權威,而是強化了領導的權威。我國是一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歷史的國家,官貴民賤,民不告官這樣的觀念積淀很深,有不少人對民事案件審理存在模糊認識:有的領導機關認為一旦成了被告,就會影響領導機關的權威,丟領導機關的面子,特別是敗訴以后領導機關就沒有權威了,就不能領導和指揮部隊了,領導機關說話就沒有人聽了,還是不許官兵告領導機關的好。這種觀點在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領導機關的權威真正的基礎在于它依法辦事。法律是最具有權威性的,它是有強制力的,不守法就要承擔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而法律正是領導機關權威的最可靠的保障。在軍隊保障社會化的大趨勢下,許多行為要通過平等的合約關系來調節,民事訴訟一方面促使后勤保障部門要依法服務,另一方面又教育后勤保障的部隊和官兵也要依法履行義務,從長遠來看,無疑是強化后勤保障機關的權威。通過民事訴訟,可以糾正領導機關的一些違法做法,領導機關不能靠堅持錯誤而樹立持久的權威,有了違法行為,恢復權威的唯一方法是徹底地糾正錯誤,而文過飾非只能使領導機關的權威喪失殆盡。而糾正錯誤恰恰表明領導機關是對官兵真正負責的領導機關,因而會更加贏得人們的尊重。
啟示之二,民事訴訟不是破壞了穩定而是促進了軍隊穩定,是軍隊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的人認為,官兵都去告機關就會影響軍隊穩定。這種思路是非常狹隘的。民事訴訟在很大程序上說是一種協調機制。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說明矛盾已經客觀存在。如果不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矛盾,當事人就會通過非法的或極端的方式甚至實施犯罪來解決矛盾,這樣軍隊就會付出更加沉重的代價。一些單位不準當事人到軍事法院起訴,甚至強迫當事人撤訴,結果導致出現大規模的集會、游行和示威,甚至導致機關被沖突,就是一個深刻的教訓。
啟示之三,原告到軍事法院起訴機關,不是犯上作亂,恰恰是安分守己的表現,是守法的表現。有的人將提起民事訴訟的官兵視為“刁民”,并采取種種辦法報復打擊,這是非常錯誤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恰恰表明他是一個守法的公民,表明他對法律的信任,表明他對我們機關的信賴,應該得到支持而不應該遭到責怪。與其他方式相比,訴訟的方式是一種最文明、最合乎法律規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一個成熟和法治的軍隊,應當善于把民事爭議引向法庭,善于通過軍事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決民事沖突和矛盾。
啟示之四,軍事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是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須,并不意味著保護違法行為。根據民事訴訟的規定,即使是“惡人”先告狀,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法院就必須受理。在受理民事案件問題上法院沒有自由裁量權。符合條件的必須受理,不受理就是違法。所以,不能說,法院受理了“違法者”的起訴,就是保護違法者,從法制的立場說,即使起訴人是一個真正的壞人,也應當尊重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的權利,更何況在有的情況下,被認為是“壞人”的人并不是真正的壞人。
(編輯:朱元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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